添加日期:2016年9月2日 閱讀:1652
今日,國家藥監(jiān)總局發(fā)布《關于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收費標準有關事宜的通告》(2016年第124號)。
根據《關于發(fā)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》(國家藥監(jiān)總局2016年第51號公告),我國對化學藥品進行了重新分類。具體類別如下:
根據《關于發(fā)布藥品、醫(yī)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》(國家藥監(jiān)總局2015年第53號公告),我國藥品注冊費標準如下:
新分類后化學藥品注冊收費標準等有關事宜通告如下:
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1、2類別藥品的注冊申請,按照2015年第53號公告中,新藥注冊費標準收費;
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3、4類別藥品的注冊申請,按照2015年第53號公告中,仿制藥注冊費標準收費。
注:上述兩項中,生產企業(yè)位于境內的,按照2015年第53號公告中國產注冊費標準收費;生產企業(yè)位于境外的,按照2015年第53號公告中進口注冊費標準收費。
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5類別藥品的注冊申請,按照2015年第53號公告中,進口無需臨床試驗的生產/上市、進口需臨床試驗的生產/上市注冊費標準收費。
2016年第51號公告發(fā)布實施后,及本通告發(fā)布實施前,按照新注冊分類受理的但《行政許可項目繳費通知書》中適用收費標準與本通告不一致的,申請人于2016年10月30日前向原受理部門申請退還或補交相關費用。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:
(一)退費或補交費用申請;
(二)銀行匯款單據(復印件);
(三)《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》(申請補交費用時提供復印件,申請退費時提供原件);
(四)《藥品注冊申請表》(復印件);
(五)《受理通知書》(復印件)。
2016年51號公告發(fā)布實施前已受理,并申請按照新注冊分類進行審評審批的,申請人向原受理部門申請補交相關費用。申請人補交相關費用前,相應注冊申請的審評審批工作暫停。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:
(一)補交費用申請;
(二)銀行匯款單據(復印件);
(三)《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》(復印件);
(四)《藥品注冊申請表》(復印件);
(五)《受理通知書》(復印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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