穴位眼貼生產廠家

    添加日期:2023年3月22日 閱讀:339

    穴位眼貼生產廠家:山西健康之路醫(yī)療器械有限公司。

    二類醫(yī)療器械文號,穴位眼貼,強大適用范圍,可代理,可OEM貼牌。

    多渠道銷售支持,線上/連鎖藥房/電商/直播/短視頻/媒體等渠道熱銷,廣審批文。

    山西健康之路醫(yī)療穴位眼貼合作熱線:13121323687(微信同號)

    【產品名稱】穴位眼貼

    【型號、規(guī)格】A型(175mm×70mm),B型(185mm×70mm),C型(58mm×70mm)

    【結構組成】該產品由無紡布、卡波姆、依地酸二鈉、純化水組成。

    【適用范圍】通過中醫(yī)取穴按壓穴位,緩解眼干、眼澀、酸痛、紅腫、視疲勞、視物模糊等眼部不適癥狀。

    【產品性能】pH4.5~7.0。

    【使用方法】使用前清潔貼敷部位皮膚表面,撕開包裝袋貼敷于眼部,每天2-3次,每次15-20分鐘。

    【禁 忌 癥】

    1.皮膚過敏者慎用或者禁用。2.皮膚紅腫、破損者禁用。3.孕婦禁用、開放性傷口禁用。

    【注意事項】

    1.勿貼于有創(chuàng)面或病理性肌膚、敏感性肌膚。

    2.使用中若出現(xiàn)不適或偶有皮膚表現(xiàn)發(fā)紅,請立即將本品揭棄停用,停用后可消失;嚴重者應請醫(yī)生診治。

    3.本品為外用貼劑,請勿食用;本品應遠離兒童存放,防止兒童誤用誤食。

    4.兒童需在成人監(jiān)護下使用。

    5.使用時,如果不慎入眼,用大量清水沖洗即可。

    【有效期】 二年

    【生產日期/生產批號】 見外包裝

    【貯存】通風干燥處,避免陽光直射。

    【運輸】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曬、雨淋及重壓。

    【配件清單】穴位眼貼、說明書

    【生產許可證編號】晉藥監(jiān)械生產許20200012號

    【注冊證編號】晉械注準20222140003

    【產品技術要求編號】晉械注準20222140003

    【生產企業(yè)及售后服務單位】山西健康之路醫(yī)療器械有限公司

    【住所】侯馬經濟開發(fā)區(qū)科技創(chuàng)新孵化園標準廠房1棟廠房

    【生產地址】侯馬經濟開發(fā)區(qū)科技創(chuàng)新孵化園標準廠房1棟廠房、曲沃縣樂昌鎮(zhèn)蘇村東華街1號

    責任編輯:朱玉玲    www.atm-sprinta.com    2023-03-22 15:30:52

    文章來源:

版權與免責聲明:

1.凡本網注明“來源:1168醫(yī)藥招商網”的所有作品,均為廣州金孚互聯(lián)網科技有限公司-1168醫(yī)藥招商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,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、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,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,并注明“來源:1168醫(yī)藥招商網http://www.atm-sprinta.com”。違反上述聲明者,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。

2.本網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(非1168醫(yī)藥招商網)的作品,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或和對其真實性負責,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。

3.其他媒體、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時,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,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。

4.如涉及作品內容、版權等問題,請在作品發(fā)表之日起一周內與本網聯(lián)系,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。聯(lián)系郵箱:1753418380@qq.com。

本文標簽: 穴位眼貼生產廠家

最新產品信息

  • 九港阿膠熟地黃口服液
  • 鶴醫(yī)堂參茸蛤蚧保腎丸
  • 參地益腎口服液
  • 遷列甚寶五子衍宗丸
  • 益壽通補腎養(yǎng)血丸
  • 國藥-熊膽粉
  • 富硒多維羊乳粉
  • 鹿仙丹全鹿丸
  • 黑膏藤
  • 蛤蚧黨參膏
版權所有 1168醫(yī)藥保健品招商網-www.atm-sprinta.com Copyright © 2008-2024 廣州金孚互聯(lián)網科技有限公司
互聯(lián)網藥品信息服務證書編號 (粵)-經營性-2024-0324網站備案/許可證號:粵ICP備14090958號公網安備粵公網安備 44011102000390號
1168醫(yī)藥保健品招商網專業(yè)提供:醫(yī)藥等產品信息的網站招商平臺,打造中國成交率最高的網絡醫(yī)藥招商網站→返回頂部←
本網站只提供信息交流服務,不提供任何藥品銷售服務,不對交易過程擔負任何法律責任,請交易雙方謹慎交易,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 →返回首頁←